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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評論: 論變相公投的理念 [羅永生]  
Author: ahso
Published: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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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變相公投的理念 [羅永生]

註:2010年5月26日,街坊工友服務處舉辦「從基層勞工運動角度看5.16補選(變相公投運動)講座」,邀請胡美蓮(女工協會)、譚駿賢(職工盟)、胡偉忠(街工)主講,及羅永生(嶺大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評論。本文為羅永生的評論。題目為編者所加。

我對今次公投很早就有一種直覺上的悲觀,認為它很難成功。主要是因為香港人整體,特別是泛民陣營中間,長期處於一種「自由散漫」的狀態,並未具備一個讓成熟的公投運動成功的條件。當公投發展下去,壞狀況與我預期中的情況相近。有異於報章上的一些政治學者對公投曾經提出很多技術問題,我以為提出在理念層面的檢討,可能在今日更為重要。

今天回顧這個已經發生的公投,要指出它未能成功的原因。我想抽離個別人物或派別的表現,去談今日公投未能成功的結構性因素。首先,是泛民未能夠共同進退,這是最致命的。第二個因素是「對家」的杯葛,使公投的對立不是「民主」與「建制」的對決,而是民主派內部,「表態」與「不表態」的對立。試想不是如此的話,那無論成敗,今天大家討論的焦點會很不一樣。第三個原因是公投最後落實的議題太空泛:一如最近一條在網上流傳,叫做「公投收皮」的短片所講,這次只是投常識,而不是投爭議。從這三大因素,已決定了公投不會取得成功。香港社會運動有非常深遠「自由散漫」傳統,與公投所提出的理念不相協調。但除此之外,發動公投的人之間,也不見得有一套完整的理念。或者我可以就此討論一下。

就我理解,公投的理念大致可歸納出三個版本。第一個版本以陳家洛為代表,主旨在學習東歐國家民主運動,建立一個自治的平行社會,當中人民建構起自己的自主意志,去對抗國家或既得利益集團。公投運動的目的,是讓這種社會自治的意志體現。第二個理念大致來自長毛,他視公投為一個社會運動,後來也有「新民主運動」的倡議。我理解這是一種「放手發動群眾」的理念,也就是不再由既有組織去把民眾動員出來,而是讓群眾自行組織。這個構思有某種可行性,因為過往也曾有在網上、學校、街頭有成功的自發性動員的經驗,例如反高鐵運動。第三個公投理念是關於「直接民主」,認為公投的目的是要在現行「間接民主」的議會制外,提供更好的「直接民主」的選擇。

這三種理念各自都有可取的地方,我關心的多是在實行中它們是否互相協調。

先由第三點說起。對於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觀點,我是有點保留的。直接民主有很多種形式,例如基層團體的倡議工作,透過組織街坊,參與政策過程,提升意識,達致充權,這些都是「參與式民主」,某程度上,也可視為直接民主。相較之下,公投除了在投票這一環是民眾直接參與作決定之外,其他一切過程都要透過媒體和發動者去組織,所以公投代表了群眾直接參與,是一種最好的「直接民主」,這觀點需要作出反思。

在不少民主國家,有反對設立公投制度的人會認為,參照德國過往的經驗,公投有導致極權操控的危險。因為公投一定會將社會二極分化,因為問題只會由「贊成」與「反對」的二極選擇來決定。對他們來說,議會制度更為可取,因為雖然議會制度是間接選出代表議政,但至少存在理性討論的空間。相反,公投是暴力象徵,任何事情無需經過仔細討論,就像一般會議進行中,那些「立付表決」的動議,其實往往是會議中的暴力體現。

不過我認為,公投在本質上未必是一件壞事,而是視乎公投在怎樣的模式下推行。我認為評定公投運動的標準,在於推行時能否引發討論。今次5.16公投未能成功,主要原因是現時社會未有足夠的準備去推動公投。社會上的民間團體、勞工團體、學生、甚至教會等,要先作好準備。在一個民主制度成熟的國家,具爭議性的社會問題,往往是經過了連串鬥爭和角力,進行很多辯論溝通之後,才會將問題付諸公投。就像歐盟憲法,都是在反複冗長的辯論後,才交付各國公投接納。但反觀香港的現狀,並非如此。而今次公投的推行過程,在很多地方是在不同的公投理念之間搖擺,有時更互相衝突。

今次公投的嘗試,並沒有在社會帶來良性的爭論,反而過早地把問題壓縮成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選擇,群眾只有「支持」或者「不支持」兩個選項,當中沒有留下任何爭議的空間,缺乏民主生活的過程。這種二元對立的公投模式,逼使所有自願或不自願參與的人都捲入其中。公投運動有點變成表態運動,若不參與公投,便會被貼上負面的標籤,令有些人感覺上被剝奪了不參與的權利。香港搞民主運動的人,過去都習慣了個人自由選擇參加某項活動與否,但公投提出一種逼切的壓力,使人覺得失去了自由的選擇。這是因為公投推動者太急於希望透過公投運動,形塑出與政權決戰的集體意志。

雖然我是認同客觀上真的存在逼切性,而我們過去享有的「不參與」的自由,也日益顯得奢侈。但正是由於急逼決戰的格局,使泛民各團體之間,並沒有空間去就理想的政制作出詳細磋商,所以公投並未能夠促成一個自治的平行社會的統一意志。

這是不是公投這構思的必然缺陷?我認為不是。我認為原因反是,這次公投的錯失是因為未能對自己是一種屬於甚麼性質的公投,達成一種統一的看法的結果。簡單來說,就是一方面以「運動」的角度去辦公投,同時讓處於實驗狀態的方法來推動,並以動員投票為最高及惟一目的。但另一方面,在決定投甚麼議題的問題上,卻是以一般民主制度下,要求人民決定一個政策的「法理公投」的方式去處理。推動公投的人,並沒有利用「決定投甚麼」的過程來組織討論、交流,以及與民間社會磋商,致使民間社會、社區組織及那些可以對投票結果有影響的群體,和推動公投政治運動的政黨,以及公投的積極分子,維持或甚至加深相互隔膜的狀態。

因為,若果我們將公投視為一個表現香港人集體意志的機會,那麼它的性質其實應是近似一種「創制性」(或制憲性)的公投,一如東帝汶獨立後要經各以前的民間扺抗組織商議,決定憲法草稿。這過程可以形塑社會最大共識和集體意志,最後交付公投確認。這個過程如果能實現,是有重大意義的,因為當年香港只是「被動回歸」,制定《基本法》的全個過程只是中英之間協商,港人並無被邀請參與其中。所以今次公投運動,象徵了香港人投身參與制定政制,試圖創出新政制。但今次公投運動,並沒有加入一些像在制憲過程中必會出現的爭議、協商的空間。更致命的是,為了要壓縮爭議,以急切地起動員作用,公投議題不單不是投一個政改方案(自己提出路線圖),更加迴避了爭議,使議題變得毫無爭議的空洞。這就不能鼓動投票人的動機,最後未能得出成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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