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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勞工: 本土社會學的困境--評沙拉芙(J. Salaff)的《香港打工女》 [司徒米]  
Author: grassroot
Published: 20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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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社會學的困境-評沙拉芙(J. Salaff)的《香港打工女》 [司徒米]

I.前言

本文探討沙拉芙 (Janet Salaff )《香港打工女》(Working Daughters of Hong Kong)一書的觀點,評價這種觀點在香港女工研究及本土社會學發展中的位置。本文的議題歸納為兩點:

一.沙拉芙的分析能否幫助我們理解香港女性地位的演變;抑或局限了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視野。

二.沙拉芙如何回應社會學本土化的要求,她在《香港打工女》中如何實踐這種要求;或她的本土化方案將社會學帶向那一種境地。

簡單而言,第一個問題涉及對女工問題的實質研究,第二個問題則涉及對社會學的後設分析,屬於不同的層次。但本文將要指出,第二個問題最後將限定了第一個問題的視野;而沙拉芙的本土化實踐,則反映了本土社會學陷入一種後殖民困境之中。

II. 沙拉芙的主要論點

沙拉芙以“參與觀察形式”(participant-observation style)在1971至1976年間。訪問了28位香港年青未婚女工瞭解其就業、教育、家庭、朋友及婚姻狀況,探討工業社會洐生下個人主義與中國傳統家庭觀念的互動與衝突。

訪問主要在1973年進行。被訪者平均年齡是19歲,分佈在藍領、白領及半專業等工作崗位上。沙拉芙的議題是:工業化帶來就業機會,但這種就業機會能否為女工帶來更多的自主權,提昇她在家庭中及社會上的地位?

沙拉芙發現,香港女工未能在工業化過程中建立起這個目標。沙拉芙的分析可歸納為下列論點:

一.年輕女工在擇偶、消費、交友等問題上獲得較上一代更大的自由;女工的薪金亦令她們在家庭經濟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二.但女工在家庭重大事務上仍沒有足夠的發言權;工業化並未削弱傳統中國家庭中的父權。家庭中性別關係仍舊不平等。

三.工業化不特沒有打擊“向心家庭”(centripetal family);相反,在缺乏社會福利的殖民統治下,“向心家庭”發揮著為家庭成員集中及調撥資源的角色。沙拉芙稱這種家庭形態為“調整的向心家庭” (modified centripetal family)。

四.單憑工業化本身並不能帶來女性的解放,還需要其他因素配合。由於父權觀念盛行、出口導向所帶來的低薪及收入不隱定;殖民統治所扶殖的派系利益(factional polity)及社會福利的缺乏,都限制了女性解放的空間。

五.香港女性的生命歷程(life -course)因上述原因而循環於兩個家庭周期(family cycle)之中。由於經濟匱乏,父母外出工作,女兒一早便要照顧年幼弟妹及承擔家務工作。年長的女兒通常在十二、三歲便外出工作,為家庭賺取工資。結婚之後,照顧家庭,生兒育女,女性又進入另一個家庭周期。

III.從“打工女”到“打工母親”

檢視沙拉芙的觀點,我們先從一些簡單的技術步驟開始。沙拉芙說,打工女未能在“調整的向心家庭”建立起自主位置,並隨著婚後生活,一生接連於兩個家庭周期之中……但在沙拉芙進行訪談的時候(1973)所有打工女都是未婚的,沙拉芙如何得出她的結論?

本文無意提出一種實証主義式的要求,而且即使沙拉芙的論斷只不過是一種推想,也不等如這種推想不具價值。況且就算沙拉芙訪談的女工都已經結婚,仍不能阻止若有人質疑沙拉芙只用六年時間觀察,是否足夠為女工一生“輕下結論”。

本文有興趣的問題是,沙拉芙的結論是透過怎樣的過程建構出來。沙拉芙並非毫無根據。沙拉芙確有詢問打工女對婚姻及家庭責任的看法,從而推想打工女婚後的生活。在“前言”中沙拉芙寫道:在一個性別高度分殊的社會,婦女地位通常由男性界定。但我們可發現,被訪女工甚少拿男性來跟自己比較,她們通常是以母親及姐姐作為衡量自己的標準,於是她們發現:自己比上一代有所改善。[1]

如果沙拉芙這個說法屬實,那打工女對自己婚後生活的臆測,很有可能是複述著母親一代的經歷;那沙拉芙所說的“家庭周期”其實是反映了上一代女性的生命歷程,而不是這一代打工女的實際情況。

筆者在1993年做了一次女工訪談[2],其中一組被訪年齡界乎38-44歲之間,平均年齡是40歲,剛好是沙拉芙1973年訪問的同年齡群(cohort )女工。這組被訪女工共六個,其中四人已婚(當中一個離婚),三個有子女。以下我試用這六個個案來檢視拉芙對打工女婚後生活的推想。需要預先說明的是,每一個人的生命歷程都是獨特的,分類排比只是研究上的權宜之法,以下的比較無意否定沙拉芙所做個案的價值,而只在於檢視沙拉芙在分析女工個案時所採用的概念與手法。

六名被訪者簡稱A、B、C、D、E、F女士,分佈職業是電子、製衣、清潔、文員;其中A、B、C、D已婚,A育有兩子、B育有兩子,C育有一子一女,D未有子女;E、F未婚,C則於34歲時離婚。

用婚姻及子女作為界線,六個女工可劃分為四個類型

一.已婚有子女:A,B(不包括C)
二.已婚沒子女:D
三.離婚:C(有子女)
四.未婚:E、F

在上述四個類別中,與沙拉芙所推想的家庭周期模式較接近的只有第一組別,即打工女未婚前“從屬”於出生家庭,婚後則“從屬”於丈夫家庭,及女工未婚前為出生家庭賺取工資,照顧弟妹,婚後則外出工作及照顧子女。

即使如此,A與B的人生路徑(life trajectory)與沙拉芙所描述的家庭周期也有很大的分別。A是新移民,15歲來港投靠“亞姨”,但這個“亞姨”沒有收留她的心理準備,所以“亞姨”並不把A當作“一家人”。A在中三畢業後隨即搬走。B則早年喪母,由於父親住在工廠,B自小與姐姐及外婆共住。其後姐姐結婚搬走,B與外婆便投靠姐姐家庭。B結婚前,婆婆與父親相繼去世;婚後,B搬離姐姐家,與丈夫居住。

也許從“家庭周期”的角度看,A與B都出自“不完整”家庭,所以她們沒有經歷一個“完整”的周期,而家庭成員間亦未建立起一種“典型”的向心關係。不過A與B可能只屬少數例子。

但C、D、E、F卻同樣挑戰家庭周期這個觀念。D婚後沒有子女,因此她的人生歷程與A、B不一樣;D雖然與父親關係倒像沙拉芙所描述的,處於一個專制父權的家庭,但D沒有逆來順受,她在初中畢業後離家出走,原因是父親干涉她繼續升學的決定。C同樣對沙拉芙所說的“家庭”作出反抗,C在結婚14年後離婚。C沒有透露離婚原因,但C說丈夫常因她參與社區政治活動而爭吵,C是一個地區政治團體的活躍成員。婚前,C是工會內的積極份子。

E及F也沒有進入沙拉芙所指的第二個家庭周期,因她們還未結婚。接受訪問時,E是39歲,F是38歲。E和F都談過戀愛,但不成功。E還等待機會,F則沒再打算。F年青時的生命歷程很像沙拉芙所描述的,F小學未畢業便輟學工作,兼顧照顧弟妹;尤其父親去世後,F便成為家庭最重要的經濟支柱。但與沙拉芙所不同的是,F一直“女代父職”,是全家最有影響力的成員。薪資收入對家庭經濟很重要,所以F很重視穩定收入,她車鞋一做就是廿三年,跟一般年青女工不斷轉工的生涯很不同。所以F說她完全沒考慮在這階段談戀愛,只盤算等弟妹畢業後才考慮個人“婚姻大事”。但當弟妹出來工作後,F卻踫上香港工業萎縮,失去車鞋工作,只能當上薪金及地位都低微的清潔工。這種變化,使F無論個人尊嚴或人生目標大受困擾。F想到未來,她害怕獨身一人;但一想到年老母親要照顧,便打消尋找伴侶的念頭。

本文無意用上述六個個案跟沙拉芙的28個個案作比較,事實上每一個故事都是獨特的。但上述個案卻恰好指出沙拉芙對“家庭”所下的定義及以這種定義的局限。

沙拉芙的主要分析工具是“家庭”,並由此引伸出“家庭周期”、“薪金家庭經濟”(family wage economy)及“調整的向心家庭”等分析概念。明顯地沙拉芙的“家庭”是以一種“核心家庭”作為想像藍本,假設家庭成員均具有直屬血緣,有共同居所 (household),並維持一種緊密、親和及有約束力的關係。這種家庭關係,雖然受到各種社會、文化、經濟因素影響,仍保留一種相對自主性,有著自己的規律。這種規律就是所謂周期,基本上由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等生理規律所支配。

沙拉芙對家庭周期的看法,主要來自被訪者的“想像”,而這些“想像”又以上一代女性的經歷作為藍本。筆者在二十年後對同年齡群女工所做的調查顯示,被訪女工沒有走上沙拉芙所預計的人生路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呈現出一種多元的面貌。

“家庭”,對於被訪者並不是一個不變的範疇,在女工生命歷程的不同階段,“家庭”的範疇(包括它的範圍及含意)都不停變化。B在母親去世後,“家人”只剩下姐姐及外婆,而“父親”因獨自居住兼且沒有照顧“家人”,只有一種含糊的形象。B和外婆及後投靠已婚的姐姐,“家庭”成員又擴闊至包括姐夫及姐夫的家人。B結婚後,與丈夫成立一個新家庭,其後子女出生,家裏就來了個叔婆,幫忙照顧小孩。

A雖然投靠亞姨,與亞姨家人一起居住,但大家只構成有限度的住戶(household)關係,A說亞姨一家是不會等她吃飯的。A結婚後與丈夫家人同住,這個大家庭成員包括老爺、奶奶、二叔夫婦及他們的小孩。A不慣這種“大家庭”的生活,遂與丈夫另覓住所,建立自己的家庭。

對於普羅階層的婦女而言,“家庭”的範圍往往會有二次變化。第一次會在結婚之後,由於香港租金昂貴,申請政府公屋一般要七至八年。所以已婚女工往往先搬進丈夫的家庭,或租住板間房或木屋,直至入住政府公屋為止。而家庭範圍的第二次變化則在覓得公屋後,夫婦開始組織起自己的“核心家庭”。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核心家庭”的建立又往往跟公共房屋政策緊密聯系。公共部門往往讓那些已婚及擁有子女的小家庭優先入住。當然,這種“家庭”變化的模式並不適用於未婚的E、F二人。

筆者1993年的調查中,在另一組被訪者中有以下一個故事。

G有七兄弟姐妹,父親在公共屋村經營一個賣什貨的小舖,一家人住在小舖樓上的公屋單位。G父經營不善,家庭經濟靠母親做泥水工作維持,G父母不和,父親長年住在舖內,母親則承擔一家之長的責任。其後,子女長大,一家八口覺擠迫,於是G母就租了一個私人單位給三個兒子居住,平時大伙兒則在舖裏食飯。G父母經濟各自獨立,後來G父再開一間小型工廠,G的三個哥哥都到工廠幫手,但女兒都不願參與。G母及女兒合資買了一所房子,由G的大姐居住、負責看管,所有子女有需要均可入住。後來G母去世,父提議將屋變賣,用來投資自己的工廠,受到所有女兒反對。G的大姐認為,屋是屬於母親的,而自己也出了一份錢,但廠卻是屬於父親的,遲早會分給三個哥哥,所以怎樣也不肯。G痛愛母親,也痛愛父親,她曾到父親的工廠幫過一陣子,G是唯一能溝通父母、兄長與姐姐間的橋樑。

在G的例子裏,家庭既扮演了調動資源及提供互助的角色,但同時又分為“父系”與“母系”兩個部份,很像同一部落中兩個不同氏族。吃飯成為了家庭團結的象征,而分戶則減低了家庭磨擦的機會。

IV.從“引用”到社會學的“本土化”

沙拉芙最大的問題是急於為香港女性的社會位置尋找一種結構性的解釋,並將這種結構理解為某種“家庭”模型。於是,當女工臆測她們婚後的生活將會如何時(她們實際上以上一代的經驗作為想像的藍本),沙拉芙便將這種資料概念化為“調整的向心家庭”下“家庭周期”的結果。沙拉芙急於尋找一種“另異”家庭概念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當時主導香港家庭及人口研究的是柏森斯(T.Parsons)的功能主義。這種觀點認為所有經受工業化洗禮的社會,必然會減弱其傳統因素,而邁向一個更公平、理性的現代化社會,因此這種理論又稱為“趨同論”(convergency theory)。認為現代化社會最合理的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中,傳統家庭的多元化作用褪化為一種消費功能,而性別關係亦因女性的就業而趨向平等,這種看法可在香港社會學家黃暉明的研究中看到。[3]

黃暉明認為香港家庭經歷了三個階段變化,第一階段是十九世紀未至廿世紀初的“短暫而不完整的擴大式家庭”。第二階是廿世紀上半葉的“特定的主幹式家庭”;最後是五十年代開始,工業化下的“小核心家庭”,亦稱為“個人主義式的現代家庭”。[4]

沙拉芙寫《香港打工女》的目的,開宗明義就是要檢視中國傳統家庭主義(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ism )與現代城市工業化個人主義(individualistic industrialism of modern city)之間的衝突,[5] 並藉此檢視“趨同論”的有效性。沙拉芙的立場是清楚的,她在序言中說:當我膫解到家庭在中國工人階級中是如何有影響力的時候,我便遠離“趨同論”而直接指向一種向心家庭管治的概念。[6]

對於沙拉芙來說,工業化既未摧毀傳統文化,工業化的城市生活也沒有帶來女性的地位平等。為了抗拒工業化“趨同論”觀點,沙拉芙從“前工業”的“傳統中國文化”尋找支持。沙拉芙認為,在祭祖文化、殖民統治、派系競爭、低福利及過度依賴世界市場等環境下,工業化並不足以搗毀傳統的“向心家庭”模式,相反,“向心家庭”還得到進一步鞏固,父權統治亦因而得以保留。

公道地說,努力去尋找“核心家庭”以外的理論假說來抗衡“趨同論”的並不只是沙拉芙一人,當時香港眾多社會學家如李明堃、華英德(B.Ward)、劉兆佳、黃兆倫等都在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間作出了努力。

譬如李明堃便將香港家庭稱為“折衷的大家庭”(modified extended family)。他批評黃暉明將“核心家戶”與“核心家庭”混淆。李明堃認為香港普遍形式是“核心家戶”,這種居住形式與香港地少人多有關,但並不表示香港的家庭缺少聯系。父母與子女、親戚雖有不同居處,仍保持緊密往來。[7]

劉兆佳認為香港普遍的家庭形式是,成員都將家庭利益置於個人及社會之上,而各種利益中,又以物質利益最受重視。因此,家庭核心成員基於經濟考慮,往往會羅致外圍成員進入“家庭群”。由於家庭具有伸縮性,所以劉兆佳棄用“家庭”,而轉用“家庭群”這個概念。[8]

劉兆佳認為造成這種家庭形態的三個結構條件是:第一,香港人有難民心態,形成對政治厭惡,及將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的心理。第二,過份倚賴出口導向所造成的經濟不穩定,及社會福利的缺乏,突顯了家庭互助的重要性(尤其放在經濟上)。第三,工業化及都市化削弱了傳統家庭生存的條件。劉兆佳並以這種家庭形態來解釋香港政治穩定的原因。[9]

社會學家紛紛以香港的“特殊性”來抗拒“趨同論”的普遍性主張,除了是因為覺得以西方經驗為本的理論與本地情況有脫節外,與七十年代香港社會學界的“本土化”趨勢有關。

根据李沛良及李明堃的說法,在六十年代以前,香港只是作為觀察中國大陸及中國傳統文化而被外國社會學家重視,香港農村只被視為中國傳統社會的翻版;香港本身並未被社會學視為堪足研究的對象,而社會學研究主要亦由外國社會學家主導。香港社會學要到了六十年代末才開始發展起來,這是由於香港社會矛盾劇烈,驅使政府及學術機構資助大型本地社會調查,及隨大學教育發展,培養了一批本土的社會學家,社會學研究才由鄉郊轉往城市。[10]

黃兆倫曾將香港社會學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及五個類型:

一.1949年後,大陸取消社會系,禁止外國學者到大陸進行社會調查,於是一些西方學者退而求其次,來港進行兩種研究,一是在新界鄉村進行社區研究;二是進行大陸資料的搜集。

二.六十年代末,香港工業發展,再經過1966及1967年暴動,政府成立了社會調查諮詢委員會,進行大型調查,推動了第三類“應用性研究”。而本地化過程中出現的一批年輕社會學家,則採用實驗社區手法,推動了第四類研究。新市鎮研究是其一著名例子。

三.八十年代後,由於香港前途問題帶來的困擾,香港邁向過渡社會,促發社會學家推行了第五類的“綜合調查”,作為把握市民動態的指標。[11]

從李沛良、李明堃及黃兆倫的論述中,可看到香港社會學在七十年代的本土化轉向。李沛良及李明堃在論及香港社會學的家庭研究時說: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一直是學院內社會學家關注的領域。七十年代初期,不少社會學家認為,由於工業化的結果,香港以小型核心家庭為主導的趨勢日漸形成;但近年更多的研究是放在家庭網絡的伸延、家庭對政治態度的影響、婦女地位轉變及家庭生活的周期上。[12]

所謂近年“更多”的研究是放在家庭網絡……婦女地位……及家庭生活的周期上……顯然是指七十年代開始,李明堃、劉兆佳、沙拉芙等本土社會學家所作的努力。

李沛良及李明堃高度讚揚了將社會學本土化的努力,他們說:引用西方社會學觀點分析華人社會,或以此來証實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可行性自有優點,但重要的是從本土發展的具體研究上建立起新的概念及典範,這點近年取得了很好的成果。[13]

李沛良及李明堃所列舉的成果包括金耀基的“政治行政吸納”、劉兆佳的“功利主義家庭”、金耀基及張德勝的儒家道德與經濟現代化的關係、李沛良的“醫療多元主義的科層結構”等。值得注意的是,沙拉芙的“調整的向心家庭”沒有被提及。[14]

李沛良及李明堃這份名單宣告了香港社會學本土化的“完成”,從以上引文顯示,李沛良及李明堃將香港社會學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引用及驗証期;第二階段是本土社會學觀念及典範的建立期。黃暉明及其代表的“趨同論”屬第一個時期;而李明堃、劉兆佳等所代表的正是第二個時期;而沙拉芙的位置正介乎兩者之間。這正好解釋了李沛良及李明堃為何在論及香港家庭研究及香港社會學崛起的時候要預留一個位置給沙拉芙,但當論及本土化成果時沙拉芙卻無影無踪的原因。這里,沙拉芙扮演了一種“過渡”的角色。她在批判“趨同論”的七十年代曾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她的努力在八十年代便為更加“本土化”的社會學觀點所取代。

現在讓我們從這角度來檢視沙拉芙的觀點。沙拉芙認為工業化並未帶來中國傳統家庭主義的消亡,也沒有帶來女性社會地位的重大改善,所以她質疑“趨同論”的假設。沙拉芙從中國的宗教信仰、家庭制度,及殖民地政治經濟情況得出結論:由於每個社會具體情況的不同,因此工業化並不一定帶來西方工業化的共同成果。沙拉芙力圖從“殖民地”及“傳統中國”等因素証明香港女性不獲公平的原因。沙拉芙更引用費爾巴(Farber)“公民社會”(communal society)的概念,指出在“公民社會”中,透過國家導向、社會福利、兵役制、強迫教育及教會的熏陶,個人及家庭利益從屬於整體利益之下,為“離心家庭”(centrifugal family)創造了條件。沙拉芙在列舉“公民社會”的名單中,除引用“西方國家”作為例子了外,也列舉了蘇聯、中國及古巴等“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但沙拉芙沒有忘記提醒讀者,中國領導層在打擊父權家庭的議題上並未努力,“傳統”的父權家庭正有復甦趨勢。[15]

看來沙拉芙對中國父權家庭的分析與她對香港家庭的看法類近,並認為女性未能平等是因為“傳統”及其它因素的阻礙,故在現代化過程中,父權沒有受到挫敗、女性也得不到翻身。

換另一句話說,如果不是“傳統中國”、“殖民地”因素的干擾,香港/中國的女性未嚐不可以獲得西方國家姊妹的平等地位。從這個角度看,沙拉芙雖然反對“趨同論”;主張香港社會跟西方國家有別,但她的分析架構仍然沒有脫離西方經驗作藍本。以“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為例,其實不過是西方社會一種理想的自我想像,自然任何社會都不能達到,於是承擔這種“失敗”責任自然又落在“傳統中國”、“殖民地”等非西方因素之上。

沙拉芙的觀點,自然難得到其他支持社會學本土化的學者的認受,因為承認這個觀點就等於承認西方才是最後的標準。亦等於預早宣告了香港將永遠無法達成一個並非由自己所安排的現代化使命。

V.後殖民困境下的社會學

印度學者Dipesh Chakrabarty [16]指出,無論在殖民時代或後殖民時代,對印度歷史的書寫仍沒有脫離西方的指涉架構。他引用《現代印度》(Modern India)作為例子。《現代印度》以1885年印度國民議會成立,至1947年印度獨立作為研究對象,稱這個階段是印度史無前例的“過渡”時期;質言之就是由“前現代”進入“現代”的轉捩期。然而《現代印度》一書的作者認為,這次轉型“並未完成”(incomplete)。

Chakrabarty 說這種“incomplete”的情緒漫延學術界,其中“屬民研究”(subaltern studies)便是一個例子。Guha在提到“屬民研究”的起源時說:“屬民研究”就是探索這種“incomplete”的原因,為何印度無法成為一個現代國家;為何資產階級革命沒有出現;為何無產階級沒有足夠力量……。

這種以西方為中心的自我定位,與沙拉芙的觀點很相似,與香港社會學本土化的觀點又有沒有關係呢?

Chakrabarty說,在“incomplete”觀念的引導下,“印度歷史”被懸置在專制/憲制;中世紀/現代;封建/資本主義的對立架構內。印度的“過往”被置於左邊,而殖民統治則放在右邊。

於是英國殖民統治就被美化成將印度帶進“現代”、“憲制”、“資本主義”的動力—當然也由於印度與英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所以這種向現代的跳躍必然也是“incomplete”的。

對這種“incomplete”,同受殖民統治、又提倡本土化的香港社會學界無疑也會反對——正如他們不能接受沙拉芙的觀點一樣。但歷史往往是吊詭的。這種 “incomplete”事實上大量地保留在香港本土化的社會學論述之中,只不過它採用了不同的表達形式。當沙拉芙認為中國因素阻礙香港邁向一個公民社會的同時,本土社會學家則強調傳統家庭(折衷式擴大家庭:李明堃)[17]、傳統文化(儒家文化:黃兆倫)[18];而在創造香港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論述上,香港本土社會學家並沒有放棄現代化的宏大敘述,只不過,這次他們不是以西方,而是以西方“所無”的素質來建立“自己”的現代化論述(儒家與現代化的關係:金耀基、張德勝)[19]。當這種“incomlete”被推向極致時,使呈現以下的古怪面貌:由於香港人沒有政治意欲,所以政治穩定(劉兆佳); [20]由於香港缺乏資源,所以成功建立靈活的經濟結構(薛鳳旋)[21];由於企業家沒有長遠視野——有的只有1997問題憂慮,所以刺激起企業家勤奮的精神(黃兆倫)[22]等……為香港“奇蹟”作出奇形怪狀的註腳。

以西方社會學理論作為“他者”(otherness)的本土化方向,其實無異於西方為圭臬的“趨同論”,正如Chakrabarty所言,仍未避開以西方作為自我指涉的架構;只不過,香港社會學家擺出了一個相反的“姿態”而矣。

VI.結論

本文業已討論了沙拉芙《香港打工女》一書的觀點,並回顧了這種觀點在香港社會學上的位置,進而引出香港社會學在走向本工化過程中遭遇的困局。以下嘗試作簡短結論。

(一)家庭研究
七、八十年代香港社會學家都傾向從結構來闡釋社會現象,以至用來解釋個人的行為。沙拉芙在尋找解答工業化女工的位置時,就訴諸“調整的向心家庭”作為這種結構因素。但從結構解釋個人行為容易流向前設而武斷的結論。因結構往往是指一些超越個人、具有長遠而普遍意義的社會構制。公道地說,除沙拉芙外,大部份香港社會學家都採用同樣的方法,像黃暉明用“核心家庭”、劉兆佳用“功利主義家庭”、李明堃用“折衷式擴大家庭”都是例子。

但我們從研究個案看到的卻是另一個故事。所謂“家庭”,對不同女工,甚至同一女工在人生歷程的不同階段上,其實都有不同的意義與範圍。“家庭”實際是一種人際、血緣、居住、照顧、衝突等因素揉合的場域或空間,女工身處其中固然要配合,甚至屈從這些限制;但作為一個積極的“行動者”(strategic actor),她們也可以改變、運用、創造、甚至逃離這些限制。

這誠然如亞爾他(George Alter)所言,當我們要為家庭下定義時,我們應從家庭成員間的行為及關係來理解家庭是什麼;當我們說家庭規範著成員的行為時,我們應透過個人生命歷程的路徑來理解家庭的限制。所謂家庭形態,是由個人不斷決擇下形成的“結果”,而不是一項先決前題。[23]

值得一提的是,在早期的香港社會學家中,華英德(Barbara E.Ward)對家庭的理解比較接近上述觀點,華英德曾質疑李明堃的“折衷擴大式家庭”。華英德認為傳統以來中國便只有很少數的“擴大家庭”。因此李明堃將“折衷擴大家庭”理解為由傳統演變而來頗堪疑問。華英德認為,現實的家庭不停變動,將一個時代的家庭歸類為一種固定形式是沒有用動態角度把握問題。[24]

(二)社會學本土化
如果華英德批評李明堃”折衷擴大家庭”的觀點是對的話,這便意味李明堃同時犯了兩個毛病:第一,他虛構或誇大了一種“中國傳統”擴大式家庭的作用;第二,他將香港“折衷擴大式家庭”放在這個虛擬的歷史進程中,賦予它由“傳統”向“現代”過渡的位置。

如果說沙拉芙批評黃暉明“趨同論”的立場不夠徹底;那李明堃質疑“趨同論”的立場更覺可疑。李明堃一方面批評黃暉明的“核心家庭”概念,並提出自己的“折衷擴大式家庭”。但另一方面卻承認:“這種家庭結構(指‘折衷擴大式家庭’)是擴大式家庭結構慢慢變為核心式家庭結構的一種過渡形態”。[25]

在這點上,沙拉芙及李明堃都沒有分別,她/他們將香港置於一個由“傳統”邁向“現代”的過渡社會。這種由“傳統”向“現代”邁進的歷史虛擬,滲透著香港社會學的心靈,令人想起 Chakrabarty所說的,都懸置在專制/憲制;中世紀/現代;封建/資本主義的二元對立結構中……其背後貫徹的,仍然是一套由西方命定──不管你用臣服或“他者化”的姿態來面對也好──的歷史進程。

對社會的探索,令我們生產出社會學,而社會學的種種道德、假設與視野,又影響了我們對社會的探索。經過二十多年本土化的進程,也是時候需要檢討這匆忙過程中所沉積起的香港社會學文化層,反省香港社會學一貫的立場及視野。也許社會學家最低限度的工作,是拆毀有份由社會學家建立起的,有關“傳統中國”、“香港現代化”、“香港神話”的各種殖民論述。這也是殖民時代交給本土社會學者的最起碼任務。

[1] J.Salaff(1981)Working Daughters of Hong Ko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2] 2.胡美蓮、蘇耀昌(1993)《家庭、就業與女性》,嶺南學院畢業論文(未發表)。
[3]黃暉明(1985)“香港之工業化與家庭結構”收入邢慕寰、金耀基編《香港之發展經驗》,中文大學出版社,頁173-191。
[4]黃暉明(1993)“家庭”,收入李明曍、黃紹綸編《社會學新論》,商務印書館,頁125-163。
[5]同1,頁xi。
[6]同前揭書,頁7。
[7]李明堃(1991)“香港家庭的組織和變遷”,收入喬健編《中國家庭及其變遷》,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暨香港亞太研究所,頁161-170。
[8]劉兆佳(1985)“工業都市環境下之中國家庭態:香港個案研究”,收入邢慕寰,金耀基編《香港之發展經驗》,中文大學出版社,頁157-172。
[9] Siu-kai Lau (1981)“Utilitarianistic Familism: The Base of Political Stability”in Ambrose Y.C.King and Rance P.Lee (eds) Social Life and Developmentin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p.195-216.
[10] Rance P.Lee and Lau Siu Kai (1993)The Birth and Growth of Academic Sociology in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5-10.
[11] 黃紹倫(1993)“社會學的中國化”,收入李明曍、黃紹倫編《社會學新論》,商務印書館,頁74-75。
[12] 同10,頁12。
[13] 同前揭書,頁18。
[14] 同前揭書,頁18-19。
[15] 同1,頁273-276。
[16] Dipesh Chakrabarty (1994) “Postcoloniality and the Artifice of History: Who Speak For Indian Pasts?”,in H.Aram Veeser(ed), The New Historicism Reader, Routledge, P.342-369.
[17] 同7。
[18] Wong Siu -Lun (1986) Modernization and Chinese Culture in Hong Kong, The China Quarterly, June 1986.
[19] 參考10。
[20] 同9。
[21] 薜鳳旋(1989)《香港工業》,香港大學出版社,頁xi-xi。
[22] Wong Siu-Lun “Prosperity and Anxiety in Hong Kong Reexamined” in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in Chinese Societies.
[23] George Alter(1988) Family and the Female Life Course.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p.3-12.
[24] 華德英(1985)“關於香港華人家庭一文之評論”,收入尹慶保等譯《從人類學看香港社會--華德英教授論文集》,大學出版印務公司,頁195-210。
[25] 李明堃(1984)“公共房屋政策的社會義意”,收入鄭宇碩編《香港經濟、政治、社會論叢》,臻至文化事業公司,頁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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