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工作者: 性工作-一場香港女性主義者的辯論 [作者:黃慧贀/譯者:黎寶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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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性工作-一場香港女性主義者的辯論* 作者:黃慧贀 ** 譯者:黎寶玲\r 引言: 性是性別研究中一項重要的課題,因為性使得女性在父權社會中的順從角色更加牢固。男性擔當著一種進取、主導及積極的角色,而女性則成為了順從及易於駕馭的客體。假如在性別研究中,把性這項議題斷定為人權問題的話,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在女性主義的性權力方面構思並表達女性主義者的意見呢?我關注的是女性如何使用她們身體的自主權以及她們多樣化的性選擇(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如此類推)。性工作者為了金錢交易而利用他們的身體去迎合男性的性慾,是否已把女性身體商品化,成為一種商業服務呢?這個問題可謂甚具爭議。從道德層面上看,女性從來都是以順從的身體為男性的性趣服務並且認為理應是免費的。雖然性工作這種職業由來已久(在不同的父權社會、歷史及文化境況中,性工作依然存在),但性工作者卻承受著不能忍受的工作條件、法律的輕侮及社會的污名詆毀。有些女性主義者提出要:“消除賣淫”[1],但另一些卻不這樣認為。Laurie Sharage認為賣淫使女性主義者出現分化[2],一些女性主義者對另一些女性主義者在政治上敵視社會邊緣的女性而感到不滿。西方社會的女性主義者很早便已就這種討論展開爭辯而且分化成不同的立場。但香港的女性主義者及女性主義組織仍然很少有這種爭辯。難道性在香港依然是一種禁忌?香港的女性主義者是如何理解性工作者的處境?究竟應如何發展性工作者與其性權益之關係?這與西方社會有差異嗎?這篇報告的目的便是嘗試針對這項議題就女性主義者的議論作一分析。至於拿西方經驗來觀照香港,其背後假設是:香港女性主義者在性工作這個題目上或頂搨n有更多、更進一步的闡明。 報告的目的 這篇報告希望達到以下三個目的,其一:了解西方對性工作的辯論;其二:認清香港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及性工作者的看法;其三:分析香港女性主義者對性與性工作的關係的見解。 關於西方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的辯論 首先,我要簡單分析一下當代有關性工作的辯論。在女性主義者的辯論中,由於缺乏了對性與性工作的關係的明確立場或共同意念,因而令人混淆。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的理解主要可分為兩種互相矛盾的論說。Steven Seidman便把它們區分為性浪漫主義者與性自由論者[3]。 根據性浪漫主義者的看法,性商品化是社會關係非人性化及暴力的表現,是對自然及純潔的性的腐蝕。對他們來說,女性的性是需要解放以體驗快樂,要從男性的壓迫中獲得自由。部份性浪漫主義者將性限制在性學道德的壓力中,他們譴責任何婚姻愛情關係以外的性行為,又批評賣淫體現及鞏固了男性對女性的壓迫。性就好比男性渴求而女性可以提供或拒給的東西,當中,女性自己的意願似乎是無關重要的。所以,賣淫成為了有關女性性慾討論的主要母題[4]。MacKinnon認為賣淫是將女性的性完全構築成男性慾望的客體[5]。因此,性浪漫主義者不是把娼妓視為應當被拯救的資本主義受害者,就是甘於「把兩腿為父權制度張開」的敵人[6]。賣淫把女性貶低,令她們失去人性。 反之,性自由論者觀點趨向娼妓權。他們提出‘性’商品化是眾多表達‘性’的合理方式之一。人類,尤指異性戀,是被假設為「對性滿足的需要是自然而無止境的」(異性戀是一種社會建構)。在結構上,性供不應求的情勢下,賣淫便只不過代表了一種商業化的性滿足需要而已。在自由經濟中,娼妓與顧客的金錢交易是一種平等的關係,她(性工作者)擁有身體的所有權,所以,女性主義者不能漠視她也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Carole Pateman提出了為賣淫辯護的「合約化」說法[7]。她辯稱,賣淫的合約確實就如同任何其他僱佣合約:娼妓為了金錢而提供勞動力,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性服務。娼妓是擁有她自己作為財產擁有者,因此也能夠出賣她的勞力。娼妓同樣需要工會權利及對工作環境的控制。不過這是否只有性工作者才需要?一些性自由主義者強調:「我們全是娼妓」[8]。這種激進的觀點認為在父權制度下,為男性的衝動出賣她們的身體不單只有娼妓,還包括其他女性,尤其是沒有受薪的家庭工作者更如是。只不過,娼妓用性來換取金錢,而無薪的家務除包括性服務之外,還需要為男性烹調煮食及清潔洗滌。因此家庭主婦其實面對巨大的剝削和壓迫,因為她們基本上並沒有得到任何酬勞或利益,而娼妓至少堅持必須為身體被使用而收費。如此看來,娼妓好比是最終「得到解放的女性」,而非男性交易經濟結構中的絕對順從者。因此,應用馬克思價值觀概念的Luce Irigaray提出,「作為商品的女性」是有使用及交易價值的[9],也就是說,女性「同一時間既是尼Q主義的客體,也是價值回報的承受人」。Luce Irigaray的意圖是既把娼妓構想成至少如同受到剝削的母親或未婚女子,同時又嘗試構思一種關於女性性主體的女性幻想。 除了性與性工作之間的爭拗外,西方女性主義者亦爭辯關於性工作合法化及非刑事化的問題。女性主義者嘗試在女性主義運動中與性工作者保持對話。這些都有助進一步合作,以及發展對女性權利的共同關注,從而喚醒公眾。透過真誠的辯論,可擴闊及深化了性在屈從以外的其他選擇。在香港,女性主義運動一直接受西方影響。某程度上,香港女性主義者正嘗試辯論性工作的問題,也釵P是受到西方的影響而已。 女性主義者對香港性工作者的辯論 方法: A) 文本研究:i ) 找出香港女性主義者在性工作討論的文章上所展現的觀點 ii ) 以女性主義角度檢討西方國家對性工作者的討論 B) 深入的訪問:i ) 樣本:五位自認是女性主義者﹑曾或現正參與女性主義組織或機構者。 ii ) 取樣:-滾雪球方法取樣。 -以單次訪問為實例,並作相互觀點交流。 iii ) 訪問內容: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者之意見,我會關注兩個問題,首先性工作者的自主權與選擇的問題;其次是有關香港性工作合法化的辯論。 C) 限制: 這篇報告是在以下限制及定量研究下進行的。首先,一般而言,香港的性工作討論極為有限。女性主義運動及女性主義組織直至八十年代才開始有本地的討論[10]。他們結集不同問題去組成臨時權宜的聯盟,就社會及公眾事務作出回應,為的是要爭取女性權利以及鼓吹性別平等[11]。他們甚少關注及討論到女性主義的性覺醒,儘管西方女性主義者在長久的討論中早已意識到性與女性主義運動之間的關係[12]。Ng(其中一名受訪者)認為,之所以缺乏全面的討論,是因為女性主義組織在應付當前的社會及公眾事務時,已缺乏時間、資源及活力去關注性的議題。正因如此,筆者難以得出女性主義者討論性工作時所展現的面貌。到了最近女性主義者嘗試開始探索有關女性主義覺醒的辯論,而這些辯論則涉及女性主義者對性與性工作的看法[13]。因此,我不能在討論有限的情況下,過分概括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的共同看法甚至下結論。 再者,當我開始邀請女性主義者接受訪問時,他們聲言不能在性工作這項題目上代表其女性主義組織的立場,因為他們的組織很少討論性工作,而且也少有得出任何關於性工作的結論(各組織或酗w界定自己日常需要關注的事務)。受訪者只能代表個人的意見。事實上,女性主義者就性工作之討論僅在起始階段而已。所以,在初步的討論中,深入訪問的結果只代表了一些個別人士的意見,而不能代表香港女性主義組織的看法。 最後,研究方法上的限制是難以識別受訪者的女性主義身分。在香港,並非很多人標示自己是女性主義者,因為「女性主義者」一詞可能會被詮釋為在性別或不平等議題方面過於激進、挑釁又或小題大造的人。因此,我認為判斷受訪者的其中一項準則是她們對女性主義身分的自我覺醒及自我認同,否則實在難以識別香港的女性主義者,因為不同的女性主義組織可能有不同的會員制度。我嘗試邀請五位參加不同組織或界別的女性主義者作訪問,以便擴闊女性主義者的看法。再者,研究方法的另一限制是因研究並非隨機抽樣,因此令結論可能出現某些偏差。 辯論的關鍵結果: 一.性工作者的選擇 首先,我會總結女性主義者如何理解女性選擇性工作的原因。五位受訪者中,Wu, Wong和Lam[14] 均認為,選擇加入性工作行列的女性並非出於自由選擇,而是因為貧窮。無可否認,性工作能令她們解決所面對的經濟危機。對於某些女性來說,她們不能擁有社會上認可的資源、技能或知識來解決經濟困難,他們的選擇有限,因此便加入性工作行列。Wu強調,在我們這個有問題的社會和經濟結構中,女性的選擇實在有限。似乎女性因經濟需求的情況下進行性交易是可被接受的原因。Lam考慮在荷蘭的例子中,有些娼妓或會自由地選擇以賣淫作為職業,但在香港,她會質疑究竟性工作者是否自願地選擇投身性工作行業,因為社會的污名詆毀和壓力會限制了女性在性工作方面作出自由的選擇。事實上,性工作者現在仍然避免在社會中表現得敢作敢言。不過,另一方面,Wong和Ng亦關注到一些例外的情況,有些性工作者投身性工作並非純粹因為經濟困難。在現今時代,其他不同行業的女性(例如文員、工廠工人、教師、大學生等等)也會加入性工作行列當作兼職,例如當應召女郎或夜總會小姐,而她們似乎應該還有其他可以賺錢的選擇。她們選擇加入性工作行業,為的是經濟利益或更佳的生活方式。Wu解釋,因為社會製造了物質主義的環境,於是導致香港出現相對的貧乏,因此,有些女性傾向為性工作而出賣身體。Ng和Yim也相信某些女性主義者正是以經濟理由這一角度來增加對性工作者的接受程度,他倆也認為這些女性主義者的想法是寧願去相信性工作者因經濟困難而進行性交易,這某程度上反映存在於這些女性主義者腦海中的道德判斷,可能不希望承認這些社會道德正在瓦解;他們傾向不接受性工作者是出於自己的選擇這種可能性。譬如,Chan便認為假如社會能多提供一些資源、機會及空間,她們可能不會選擇性工作作為賺錢的手段[15]。Ng和Yim提出,有些女性主義者可能視性工作者為社會和經濟剝削的受害人,因而建立起同情和體諒這些「壞女人」的境況。Miranda提出,包括女性主義者在內,公眾依然是忽略了性交易時的多元化情況,以及性工作者加入此行業的不同原因[16]。 二.性工作者的自主權 除了關於性工作者入行理由的爭論之外,性工作者的自主權亦是議論焦點。當我們提及到性工作者的自主權時,內容一般都會分成兩大類。其一,性工作受到其他人士的操縱;其二,性工作者的性自主權。我會在這一段先討論前者。Wu和Wong認為,性工作者的自主權是有限的,因為本地顯然是有其他人士正在操縱性工作,尤其是黑社會、有組織的人口販賣或走私者。在這些操控之下,性工作者所賺取的金錢受到剝削。這既是一種操縱,也是一種剝削,情況更糟的話,女性還可能被迫進行性行為。這是性工作者維護自主權的一個障礙。正因如此,Wu考慮到,香港的性工作者在性工作中其實並沒有真正的自主權去拒絕或討價還價。這與東歐的情況是不同的。在香港,人們普遍理解,性行業中根深蒂固的制度正操控著性工作者,尤其是來自泰國及中國大陸的女孩子。Yim會爭辯,性工作者受走私者或黑社會控制是一種公共保安問題,與性工作者的自主權無關。但事實上,很多人會聯想性工作與犯罪問題是扯上關係的,例如吸毒、黑社會等等。雖然大家甚少接觸到這些情況,然而這就是傳媒建構出來的一種印象[17]。 三.性工作與性自主 在性自主權方面,所有受訪者均同意,性工作者有權利使用她們的身體作為賺錢的一種工具。在資本主義社會裏,性工作者賺錢,而同一時間,顧客的性慾得到滿足,某程度上,這可算是公平交易。受訪者均認同,即使是為交易而出賣身體,性工作者是有權掌管控制自己身體的。Ng強調,這與其他行業的女性沒有兩樣,例如教師出賣知識、社工出賣輔導與口才技巧、打字員出賣手指用來打字,如此類推。不過,Chan在其文章中提出,當性工作者利用身體去滿足買家的性慾要求時,她們亦會因此喪失了自主地表達性欲望和性感受的權利[18]。根據Chan的觀點,性涉及一種社會關係,不應用作金錢交易,因為性是沒有價的;女性需要確立她的性自主權利,並享受性關係中的樂趣。這表示,性工作者進行性服務的交易時,她們或酗w缺乏性興奮,因而違反了性關係之中的自主權,並促成了性商品化[19]。 Yim承認,女性能夠在性關係中享受樂趣是一種完美的理想。但父權社會中的實際情形是否如此?Ng和Wong也辯稱,在社會一致同意的婚姻關係中,很多丈夫仍然對妻子施以性暴力,妻子是受到壓迫的,根本無法從性關係中享受到任何樂趣。Ng認為,有些家庭主婦擔憂受到丈夫施以性暴力或強迫提供性服務,因而寧願丈夫為性服務付出金錢。因為對草根階層的女性來說,性被視為一種骯髒的行為,她們從不會覺得性是快樂的。她們在父權社會中接受教育及當中的觀念,以為性是以男性陽具為中心的。她們僅被視為客體而已。所以,性不平等在我們社會日常生活中發生,而非只存在於性工作之中。Ng同意女性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性自覺,包括在婚姻的不平等性關係中也要如此。性工作者或雪|在為金錢利益提供性服務方面維護她的性權利,但情況更糟的是,家庭工作者在烹調煮食、清潔洗滌以及在沒有金錢報酬之下提供性服務方面卻沒有選擇。反之,性工作者並不需要表現得順從於她的顧客。她們會堅持顧客使用避孕套以確保她們的健康。Wong亦了解到,娼妓對男性或鳥皉雩j的控制權。在中國傳統小說裏,娼妓都是扮演聰慧及高貴的角色,並且通常都能為既貧窮又軟弱的情人帶來好處,這裡女性的性似乎較多自主權。性工作者可被視為是在順從於父權社會之下的女性解放。 四.性工作者是否促進了性商品化? 按Chan文章的準則來看,若性用作出賣時,性工作便可能促進了女性身體的商品化,使之成為一種商業服務。Chan反對任何形式的性商品化,包括色情刊物、選美或性工作(儘管Chan在文中對性工作者給予無限同情)[20]。Miranda則認為,金錢交易中的性服務並沒有必要與女性客體化扯上關係[21]。譬如說,很多女性主義者爭論,家庭工作者應該如同其他職業一樣,擁有社會保障及地位,包括薪金及投票權,而這並不代表母親或妻子角色的價值(作為一種金錢交易)降低了。Lam亦表示,不能誤解是性工作促使性商品化,性在社會上是被構想成男性的性慾,而女性是男性享受性的性客體。固然,這種由社會建構的性使性工作得以存在,但反過來並不因此表示性工作加促了性不平等。Wu, Wong和Ng均認為,在我們的社會中,性商品化本已存在於日常生活之中,所以根本毋須責難性工作加促了性商品化。Ng認為,與色情刊物及選美相比,性工作至少是以真實的身體去為性活動而服務,而不是去美化或以不實在、輕佻賣俏以及理想的女性身體去吸引男性的性慾。 五.性工作者合法化及非刑事化 香港有一段時間曾為性工作的合法化及非刑事化辯論過。前立法局議員林貝聿嘉聲言完全反對性工作合法化或設立紅燈區,理由是她關注到某些地區的社會安全、對香港聲譽的損害以及打擊警隊在遏制性行業方面的工作士氣等因素[22]。如此看來,是以考慮公眾為理由使社會不能把性工作公開或正常地暴露出來,卻因而令性工作蒙上非法以及地下工作的污名。性工作者又經常受到被警方檢控的威脅。在香港的法例之中,雖然賣淫並非犯法,但警方因職責起訴大批性工作者卻是常有之事[23]。警方並繼而運用法例賦予的藉口「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對性工作者進行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非但不是保護她們,反而向她們施以懲罰。在賣淫仍屬不合法的情況下,性工作者即使遇上危險的顧客、被妓寨禁錮、或遇上暴力的扯皮條、被毆打或強姦時,也不能向警方舉報。性工作者似乎喪失了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如此亦令性工作容易淪入其他的操控之中。女性主義者也需要就性工作合法化作出回應,因為她們需要考慮到性少數派人士包括性工作者的女性權利。 在這些訪問之中,受訪者主要關心到性工作的需要及社會保障。他們會問:究竟合法化與非刑事化是否維護性工作者的適合方法?Yim了解到,性工作者對合法化與非刑事化其實漠不關心。她們主要關心的,是爭取解除被警方檢控的威脅。Lam認為,有關「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法律其實並非主要針對賣淫。但對此項法例的詮釋卻全掌握在政府及警方手中,並以此威脅性工作者。究竟怎樣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不道德」?當然,不同的時間、空間以及大眾文化之下都有不同的「不道德行為」。在香港,警方亦把此項法例應用在同性戀的行為之上。因此,Lam批評此項法例原並非針對性工作者的起訴,但警方卻運用此項法例單單針對性工作者而已。Yim則認為,最直接的解決方法是廢除這項法例,保護隨時可能受到檢控的性工作者。 此外,Ng亦對上述性工作非刑事化辯論一事感到驚訝,她質疑這是對性工作者的一種歧視;假如我們聲稱性工作是一種正常的工作,那麼這種工作的存在應該是基於自由市場的調整,與其他工作相似,性工作根本毋須被認定為是否犯法。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去區別性工作應否非刑事化?非刑事化本來就是政府針對性工作及性工作者身體的一種管制,政府傾向在紅燈區設下性工作活動範圍的界限,所有這些限定都顯示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其實政府可以在性工作者進行愛滋病病毒測試後批出牌照,以便能同時保障性工作者及其顧客。Ng進一步認為,對性工作者來說,牌照制似乎較能肯定性工作的職業性及減低對性工作者的歧視。Lam卻認為,一些對性工作特定的管制,例如台灣的公娼制度(在1997年已經廢止)或會加深對性工作的歧視。其實,我們可以建議政府在紅燈區或其他牽涉到性工作的地區實施發牌制度,以防止黑社會及扯皮條的介入及操縱,發牌制度甚至還可以為性工作者的健康提供身體檢查服務。不過,Yim堅稱,不管任何制度對性工作者來說都不算甚麼,因為這樣只會產生標籤作用,令性工作者蒙污。總而言之,合法化及非刑事化極有可能會增加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及令其蒙污受辱,因此,女性主義者都不可強加此建議。 整體分析及反省: 總括而言,香港女性主義者嘗試尊重性工作者之尊嚴,並理解性工作者之處境。他們大部分都承認性工作是一種為賺取金錢出賣性服務的工作及職業,不過,對性工作者選擇投身這個行業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釋。有些女性主義者對女性的貧窮處境寄予同情,並聲稱性工作者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受害人。但另一些女性主義者則認為,性工作者或閉O出於自己的選擇,而性行業亦是一個多元化的行業。在性主權方面,女性主義者亦發現,性工作者其實擁有性自主權,如選擇工作地點、介入男性的交易經濟、堅持使用避孕套等等方面。而有些女性主義者則對女性是否擁有性自主權提出質疑,認為不單在性工作者方面,即使在生活環境中我們也是順從的、易於駕馭的、以及客體化的。最後,關於合法化方面,女性主義者意識到,這或閉O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及標籤化,因而不一定需要政府的介入。反之,如能廢除任何警方可用作起訴的藉口,對性工作者而言將更有利。 當我傾向於研究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者的看法時,我較多考慮到女性主義者如何認知自己與性少數派人士的關係。當女性主義者表達及反對任何來自父權社會的分類或壓迫時,他們傾向尋找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但他們又如何看待其他性少數派人士嘗試發展不同的性取向?尤其在性工作者方面,性工作的工作性質似乎滿足了父權社會中的男性性慾。我關注到女性主義者如何對性工作者定位的考慮,尤其是女性權利與性工作者的性權利之間的關係。我同意Gayle Rubin創立「賣淫是一種性向,娼妓是一種性身份」之說[24]。Gayle Rubin闡述一種多元化性道德學,追求一種不會對性行為、性身份以至性社群進行壓迫,或者以醫學或道德之名凌駕他人權利的性理想境界[25]。因此,我們需要建立民主的道德學,尊重包括娼妓及女同性戀者的尊嚴,讓娼妓成為一種性及政治身份﹑及性少數派人士。娼妓在社會上蒙受污名,成為受驅逐的一群,在社會中被集體摒棄,而另一方面,她們的工作卻又被警方及國家描繪成是犯法行為。所以,女性主義者需要把她們定位為性少數派,助她們維護及爭取性權利。也野i以把女性主義的性別體系評論納入性體系的理論之中。激烈的性多元化概念可說為那些不同的性趣人士打開了空間,讓他們描寫自己的身體及創造他們自己的論述[26]。事實上,女性主義者根本沒有必要區分,以及把性工作者界定為「他者」,而把女性主義者界定為「我們」,因為兩者都是男性及陽具崇拜社會中的邊緣分子。 對我來說,今次研究的最深印象是意識到性工作者沒有公平的性權利,亦即我們女性的性方面的問題。女性在社會中似乎是男性性慾的客體。女性依然是順從、溫順及附屬於男性的。我們某程度上正在保護自己,因此經常擔憂會面對任何可能的性暴力。這都是因為女性的性被期望做個「好女人」。女性亦需要意識到我們的性權利與性意識是與社會互相影響的。 總結: 這份研究報告嘗試考察女性主義者對香港性工作者的看法。關於性工作這種職業,我們沒有必要認為性工作者在工作中沒有任何性自主權。而且這也不代表性工作者在她的工作領域之外仍要順從於她穩定的性伴侶的支配之下。事實上,她也會參加社交活動,並在戀愛關係中享受到性關係的樂趣。我所遇到的其中一項困難是香港的女性主義者與性工作者之間的對話和接觸極之有限。女性主義者的觀點可能主要受到西方性工作者與女性主義者之間的辯論的影響,因而造成對來自性工作者真正的聲音及經驗的限制。 附錄: 五位受訪者的背景: 1.Ms. Wu: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總幹事 2.Ms. Wong: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會員,中文大學講師(主修婦女神學) 3.Ms. Lam:香港婦女勞工協會工作員\r 4.Ms. Ng: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成員,社會工作者 5.Ms. Yim:紫藤創辦人\r 回到上一頁 * 編註: 由於時間倉猝,譯文未經作者過目。 ** 譯註: 翻譯時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不知應該把女性主義者翻譯成「他們」抑或「她們」﹐結果最後選擇了前者,因為我想,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主義者的吧?應該沒有性別規限的吧,雖然女性主義者大多數都是女性。 [1] Mary McIntosh, “Feminist Debates on Prostitution”, in Sexualizing the Social : Power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 (NY: St. Martin’s,1996), p.191, she indicates about in the first feminist conference on prostitution held on 1971, the title on second day program is : “Towards the Elimination of Prostitution” and it brought the conflicts between feminists and prostitutes in conference. [2] Laurie Sharage, Moral Dilemmas of Feminism : Prostitution, Adultery, and Abortion (New York / London: Routledge, 1994), p.81. [3] Seidman characterizes anti-pornography feminists as sexual romanticists, and by extension, Sharge is characterizing anti-prostitution feminists in this way. Steven Seidman, Embattled Eros: Sexual Politics and Ethic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 ( New York: Routledge, 1992), pp.108-109, 133-135, cited by Sharage, Moral Dilemmas of Feminist: Prostitution, Adultery, and Abortion ”, p.88. [4] Mary McIntosh, “Feminist Debates on Prostitution”, p.194. [5] Catharine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1989), p.118, cited by Shannon Bell, Reading, Writing, and Rewriting the Prostitute Body, (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 Indiana University, 1994), p.80. [6] Wendy McElroy, Sexual Correctness: The Gender-Feminist Attack on Women, (Jefferson, N.C.: McFarland, 1996),p.122. [7] Carole Pateman, The Sexual Contract (Cambridge: Polity, 1988), cited by Mary McIntosh, “Feminist debates on Prostitution”,p.195. [8] Mary McIntosh, “Feminist Debates on Prostitution”, p.192. [9] Luce Irigaray, This Sex Which Is Not One, trans. Catherine Porter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1985), P.175, cited by Shannon Bell, Reading , Writing, and Rewriting the Prostitute Body, (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 Indiana University, 1994),p.89. [10] 蔡寶瓊: 「身份的聚合與分散: 八十與九十年代的香港婦女運動」《香港文化研究》,四期,頁95 [11] 龍雁玲: 「女性自身的性意識——香港婦運的新議程」《香港文化研究》五期, 頁28. [12] 龍雁玲: 「女性自身的性意識——香港婦運的新議程」《香港文化研究》五期, 頁28. [13] 在香港有關女性主義者辯論性工作的文章很少,筆者只找到兩份有關的文章:陳順馨:「性商品化與性工作者」,《女流》22期,頁22, 和Miranda: 『性商品化與「好女人」情意結』,《女流》23期,頁10。事實上,這兩份文章並不反映負責出版《女流》的婦女團體的意見,因為該刊物是作為交流﹑分享各個別女性主義者的觀點。同樣,在《香港文化研究》第六期的“性工作者與性別政治”專輯的文章也不代表該刊物立埸。 [14] 這是作者對被訪者的英文簡稱,可參考文末受訪者背景。(譯註:譯者對所有人名將不加改動) [15] 陳順馨: 「性商品化與性工作者」,《女流》22期,頁22。 [16] Miranda : 『性商品化與「好女人」情意結』, 《女流》23期,頁11。 [17] 盧思騁: 「建構女性: 文字傳媒中的妓女再現」,《香港文化研究》6期, 1996。 [18] 陳順馨: 「性商品化與性工作者」,《女流》22期,頁22。 [19] 陳順馨: 「性商品化與性工作者」,《女流》22期,頁22。 [20] 陳順馨: 「性商品化與性工作者」,《女流》22期,頁22。 [21] Miranda : 『性商品化與「好女人」情意結』, 《女流》23期,頁11。 [22] 「首次派團出席愛滋病國際會議,為躋身國際組織鋪路,林貝聿嘉反對娼妓合法化」《華僑日報》19/7/92, 盧思騁: 「建構女性: 文字傳媒中的妓女再現」,《香港文化研究》6期, p.87。 [23] 盧思騁: 「建構女性: 文字傳媒中的妓女再現」,《香港文化研究》6期, p.86。 [24] . Gayle Rubin,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 Pleasure and Danger: Exploring Female Sexuality, ed. Carloe S. Vance (Bost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4), cited by Shannon Bell, Reading ,Writing, and Rewriting the Prostitute Body, p.92. [25] . Gayle Rubin, 1984, cited by Shannon Bell, Reading ,Writing, and Rewriting the Prostitute Body, p.93. [26] . Shannon Bell, Reading ,Writing, and Rewriting the Prostitute Bod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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